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婚前财产、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5-09-10 08:51:58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者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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