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正确的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增强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办案效率,2013年4月1日,鸡冠区法院联合鸡冠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研讨会议纪要》,就当前新刑事诉讼法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遇到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八点共识:
一是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案件出现争议且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以查实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在有证据证明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进行对质,以审查获取口供的合法性。以及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情形具体规定。二是证据合法性、举证、补正问题。公诉机关随卷移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要求公安机关附上有关制作或调取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过程的书面说明材料。办案机关在制作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辨认笔录中在地点、方式、时间及参与人员中有瑕疵的,需作出合理解释。三是关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和审判问题。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检察院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送达《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有关机关和单位在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密封保存。未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成年被告人的,应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分案起诉、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四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问题。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审前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做出调查报告,并随卷移送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予以审查把关。公、检、法在讯问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对于有瑕疵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可以采用,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五是关于简易程序问题。检察机关设置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组。庭审中仅对起诉书择要宣读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部分,被告人、辩护人如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公诉人可以省略讯问,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证据进行集中出示。发表公诉意见时可直接发表适用法律及量刑意见。六是关于监视居住及财产保全问题。新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起诉书中应明确是否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查封、扣押物品:侦查机关对有被害人或者可处财产刑的案件,如发现被告人有个人的财产,应当通知法院予以查封、扣押,确保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化解社会矛盾。七是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问题。庭前会议的重点在于集中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降低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地点、案件类型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认为应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对庭前会议需重点解决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依法驳回,除非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否则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此类申请法庭应决定不予审查。?八是关于瑕疵证据及出庭鉴定人问题。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公诉机关应当与鉴定机构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确保经法院通知时,鉴定人能够按时出庭。
此次会议纪要的出台,使法检两机关形成一个长效的联系沟通机制,经常开展交流座谈共同交流学习新刑诉法,共同协商解决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