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发布时间:2015-09-15 09:20:35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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