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法院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后,以四项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
保障参审权。鸡冠区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及陪审均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每个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为20件。另外,《鸡冠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新修改《鸡冠区法院审判标准化庭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就案件事实独立发问的环节。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点,来约束法官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
保障表决权。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时,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进行表决,不受他人干涉,并在庭审中设定发问不得少于5分钟的硬性规定。我院还针对人民陪审员表决权在岗前陪训时,要明确指导告知其享有独立表决权。在审判活动中每一环节都要形成文字留痕固定,以保障人民陪审员表决权有据可查。
保障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庭前阅卷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庭审后要填写监督表,对法官庭审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告知人民陪审员;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有违反审判纪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可以向监察室反映。监察室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上述问题给予答复。
保障经费。鸡冠区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区财政局申报,由区财政局给予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按月发放。由审管办向政工科报送参审情况,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存入人民陪审员账户。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