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冠区法院少年法庭首次适用和解程序

  发布时间:2013-05-08 10:37:10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一项新型的司法理念和工作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举措,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探索,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就其故意伤害一案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请希望与被害方进行和解,针对被告人林某的申请,主审法官仔细阅读卷宗并询问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后,为缓和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刑事诉讼案件中效益的最大化,由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弥补了原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规范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关于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应当把握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的规定,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谅解及是否愿意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适用和解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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