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企业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