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件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执结个人欠款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张某2013年与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林某等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林某依法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活动开展以后,城子河区法院执行局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的个人银行账号及工资账号查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留够被执行人每月必须的生活费用外,被执行人张某全部工资收入作为执行款强制扣划,本案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