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法官,你的案子办得太快太好了,非常感谢!”原、被告四人拿着法院调解书,对邢晓华法官说。
2013年4月18日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岩诉被告李宝玉、李宝忠、李宝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晓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建华、付怀春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岩系婚生长女,被告李宝玉系长子,李宝忠系次子,李宝君系三子,其父亲李建华于2008年6月1日因病逝世,其母亲付怀春于2011年12月7日因病猝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的原、被告共四人。被继承人李建华、付怀春留有房产一处,价值30万元,但该房产一直由三被告共同管理,原告认为其虽然为女儿,但其父母生前她也尽了赡养义务,对于父母的遗产应该有继承权,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与三被告共同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经法庭调解,邢晓华法官做了耐心的调解工作,姐弟四人达成协议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
鸡冠区法院民一庭邢晓华法官仅用5天时间就以调解方式审结了此案,化解了家庭矛盾,主持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