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下午,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刘玉玲利用三个小时的时间,成功调解了一起矛盾激化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梓澍是鸡西市园丁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被告王铭然是该校四年级的学生。2012年6月6日下午放学后,二人在托管班一起做游戏时,原告不慎被被告绊倒,导致门牙损失。原告母亲称,原告摔倒是被告故意用脚绊的,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元、二次镶牙费用9 000元、精神抚慰费500元。被告的母亲不认可原告母亲的说法,提出双方在做游戏的过程中,被告背对着原告,是原告在往前跑时,自己撞到被告的脚上被绊倒的,提出与被告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双方矛盾激化。
该案的主审法官刘玉玲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双方矛盾的焦点及纠纷产生的原因,耐心劝解,加强沟通,改变他们的固执心态,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