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中院新闻发布会#10月13日上午,鸡西中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审监一庭庭长闫广丹发布自2014年7月以来,鸡西中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此次发布会。发布会由市中院宣传科科长马文欣主持。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今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通报自2014年7月以来,市中级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
自去1月年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中院以规范为重点,以公开为手段,以提升司法公信为目的,进一步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和适用条件,大力推行裁前公示、公开开庭、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新举措,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更加规范、公开和透明,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4年7月以来,中院共审结减刑案件663件,假释案件1件。减刑案件中,普通刑事犯罪罪犯减刑624件,“三类罪犯”减刑39件,其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32件,金融犯罪罪犯减刑5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2件。
二、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公开情况
为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压缩腐败滋生空间,市中级法院大力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全程公开,初步形成“提请公开,裁前监督;审判公开,全面监督;文书上网,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全力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
(一)提请公开,裁前监督。中院认真落实庭前公示制度,在减刑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将减刑建议书一律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及监狱公共场所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和罪犯的监督。接到投诉意见及时处理、及时回应。
(二)审判公开,全面监督。中院对以下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1.属于“三类罪犯”的;2.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3.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5.检察院提出异议的;6.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意见的。中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均于开庭三日前向社会发布开庭公告。同时,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邀请鸡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庭审报道、判后采访答疑等形式,加大减刑假释案件的社会公开力度。2014年7月以来,中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0余人次参加减刑案件庭审监督,向代表、委员发放庭审监督评议表390余份。
(三)文书上网,社会监督。在法院作出裁判后,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中院将减刑假释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014年7月以来,中院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共上传裁判文书663份,文书上网率达100%。
三、减刑假释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
(一)制定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促进案件规范办理。中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和《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程序规定(试行)》,细化了司法程序,规范了司法行为,推进我市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完善审判、监督、执行机关的配合制约机制,促进案件质效提升。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中院多次与市检察院、鸡西监狱召开联席会议,就法律适用及实践中具体问题进行沟通研讨,统一了裁判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建立卷宗材料共享制度。执行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均于立案前经检察机关审查核实,并就是否呈报法院立案,提出检察建议。执行机关在案件审理中补充的证据材料,中院也及时通报或抄送至检察机关,保障了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三是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法官每半年进监区对罪犯回访一次,通过答疑、帮教等形式,及时了解罪犯的思想动态和表现情况,满足罪犯对减刑标准、减刑程序的知情权,督促其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得到较好发挥,提高了程序的衔接性、建议的科学性、监督的有效性、裁判的合理性和社会的认可性。
(三)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促进法院公正廉洁。一是建立专款专存制度。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告知罪犯在指定期间将执行款交至指定的财产刑收缴银行账户,凭银行存款单到法院换取正规财务三联收据,避免审判人员接触执行钱款。二是建立“一查二核三审四监”制度。“一查”是指执行机关对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先行调查,作出调查笔录,附加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法院掌握罪犯的执行能力以及曾经执行的情况;“二核”是指检察机关对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进行核实,并就核实情况向我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审”是指我院结合罪犯狱内存款、消费明细等情况,审查罪犯是否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四监”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罪犯的执行能力、执行情况,监督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三是建立执行财产刑情况报告制度。本院在将每批次执行财产刑上缴国库之前,对该批次罪犯判处财产刑总额、执行比例及未能全额执行的原因等情况均经合议庭评议,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四是建立执行财产刑情况公开制度。法院根据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将执行数额写入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将财务收据入卷存档备查。
各位记者朋友,市中级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完毕,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