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人民调解不存在执行问题和执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翻悔,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了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义务,人民调解组织只能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翻悔有理,双方当事人又请求或者同意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可以重新调解。
(2)对翻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翻悔无理,再次说服教育,讲明无理翻悔后果,动员自觉履行而无效的,都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正告当事人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扩大纠纷,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