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05 14:41:05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的,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与公证机构协商达成公证过错的赔偿协议,若双方对赔偿发生争议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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