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公证机构复查?

发布时间:2015-11-06 09:21:58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正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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