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东法院:“微信”作为证据 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5-11-09 09:57:54


    鸡东县人民法院首例将“微信”这一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成功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电子数据”是民诉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2015年10月6日,鸡东县法院第二公判庭迎来了一对新婚不久的当事人,庭审直播开始,随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法槌的敲响,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出示原告二个月前给其发送的微信,内容显示夫妻之间两情相悦、恩爱有加,该证据经过质证,被告无言以对,该“微信”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法院认为,该反驳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未破裂,遂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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