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民事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5-11-11 09:40:45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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