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中,有哪几种情形可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发布时间:2015-11-12 14:02:12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1)未按规定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的;

    (2)应送达的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社区矫正机关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关决定暂不接收的。

    出现上述(1)、(2)两种情况,社区矫正机关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敦促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报到。以上3种情形消失,上述人员可列入社区矫正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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