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被判决、裁定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省内和外省的矫正对象在报到时间规定上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5-11-12 14:03:28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服刑、羁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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