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10)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希赛网答疑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