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清与丈夫王某结婚5年。后来,王某长期与一名女子同居,经多方教育王某仍不知悔改,两人因此离婚,小清要求王某作出损害赔偿。她的要求对吗?
发布时间:2015-12-10 09:38:34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王某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是有过错方,并因此行为导致双方离婚,作为无过错方的小清有权要求王某作出损害赔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