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哪些保护?

发布时间:2015-12-14 09:42:05


    答:(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青少年的个人隐私。(2)青少年的信件,除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开启。(3)除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职工。(4)国家、社会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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