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只要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中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刘兵在妻子死亡后,依然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承担着两位老人生活起居的照顾、扶养的主要责任,所以,依法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同时,刘兵的女儿由于其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而亡,她也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