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方敏应返还已收取的彩礼款吗

  发布时间:2013-05-27 08:31:55


    简要案情:2010年底,家住农村的张华(注:本文中当事人的姓名均为化名)已经快40岁了,还没有结婚成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5岁的方敏,二人只经过一个多月的接触,就匆忙决定结婚。结婚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张华父母东借西凑了5万元,由张华交给方敏作为彩礼钱。但没想到的是,二人结婚不到半年,就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张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敏离婚,并要求方敏返还婚前给付的5万元彩礼钱。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方敏返给张华彩礼款4万元。方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院调解达成协议,方敏一次性返还张华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1.3万元。

    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方敏收取的5万元是否属于彩礼?如果属于彩礼,方敏应否予以返还?经过调查得知,当地农村在迎亲嫁娶问题上,普遍存在男方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彩礼的习俗,而张华家正是按照这种习俗才在结婚登记前给付方敏5万元钱,因此该款依法应认定属于彩礼。既然认定5万元属于彩礼,那么方敏应否返还这笔彩礼款及返还多少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为张华与方敏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半年时间,显然不属于本条前两项规定的情形,但由于张华一审时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因婚前给付方敏这5万元彩礼款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年老多病,给付的5万元彩礼款又多为借款,因此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方敏返还彩礼并无不当。鸡西中院民一庭的法官通过向方敏耐心讲解上述法律规定,并将方敏提供证据证实的用彩礼款购置结婚用品花销扣除后,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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