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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性宪法变迁的经济研究?

发布时间:2016-01-05 09:16:39


    隐性宪法变迁指“宪法文本没有产生变动,也就是说通过对固定不变宪法规则进行不同的解释所导致宪法变动。”它是另外一种重要的宪法部分变动方式,这种变动与显形宪法变迁不同之处在于它并没有造成宪法文本本身的改变,而主要是通过外在主体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的方式实现。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隐形宪法变迁构成了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隐形宪法变迁存在的客观原因在于宪法文本内容一般具有抽象性,它一般不对政府的行为做具体的规定,因此任何一个代表政府的主体的行为都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政府的代表都在解释宪法并带来了一定意义上的隐性宪法变迁。正因为此,瓦格特教授才将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他对隐形宪法变迁研究的起点,认为政府的三个分支都可以引起宪法的隐形变迁。

    瓦格特通过经济学模型的建构和分析将隐性宪法变迁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主要由司法部门的行为所产生。特别是存在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法院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通过解释过程表达出自身对宪法含义的理解,而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其他政府部门(比如立法机关)由于集体行动成本的存在,无法组织有效的反对力量来推翻法院做出的解释,由此而形成的隐性宪法变迁。这种变迁也可以称之为“由于权力分立的交易成本而导致的隐性宪法变迁”;第二种隐形宪法变迁是由于政府的三分支在不同时间段上对宪法做出不同解释而引起的。如果说第一种类型的隐性宪法变迁是由于在同一个时间点上,政府三个分支对宪法解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偏好导致的,那么第二种类型的隐性宪法变迁就是由于政府在不同时间点上表现出来的不同解释偏好所导致的,这种变迁也可以称之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化着的解释所导致的隐性宪法变迁”。同时经济学的分析显示,在隐性宪法变迁发生时,宪法文本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重要,相反比起其他制约因素来说,宪法文本本身扮演了一个相对边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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