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护理长辈手受伤 起诉医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5-27 09:45:19


    姥姥因病住院,原告在晚上护理其姥姥时,由于对床病人需要帮助起身帮忙,但错将门上玻璃当作门用右手去推,结果玻璃破碎将右手割伤,造成右手背多处挫裂伤,右手食指伸肌腱断裂伤,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未果向法院起诉,近日,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纠纷,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8日我在被告医院417病房护理我姥姥,该病房设有玻璃隔断,是由四块玻璃组成,从外观上根本无法区别哪一块玻璃处是可以通行的门。上午10时许,我看到对面的病人需要帮助,把不是门的那块玻璃当作门用右手去推,结果玻璃破碎将我的右手割伤。当时因流血过多,只好在被告处做手术治疗,伤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请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826 33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是错误的,我院417病房为重症监护病房,为铝合金的门,院方因原告姥姥病重,安排在417房住院治疗。原告在护理其姥姥时,将病房玻璃打坏受伤,原告至受伤时已经护理11天,对病房情况非常熟悉,原告将不是门的玻璃当门,是原告误判造成的。其受伤是自己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护理其长辈谢凤珍时,多次进出病房,对病房内设有的玻璃隔断及其玻璃门部位情况,应当是熟悉的。故其误将玻璃隔断上玻璃当做玻璃门撞碎致其右手受伤,过错在自身,被告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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