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试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和变更。

发布时间:2016-01-13 14:27:58


    (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及时通知其本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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