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送达公共租赁住房收回通知书,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16-02-03 08:44:33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规定合理的搬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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