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恒山区人民法院红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本院于2015年9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较为复杂,共进行了四次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本案具体情况为,2004年,某村三井承包人蔡某、陶某建绞车房时占用原告楚某承包的部分土地。2005年三井承包人将三井承包经营权及绞车房转让给鸡西市某公司,该公司经营期间建铁栅栏又占用原告两垄土地。2011年经本院调解,蔡某、陶某及鸡西市某公司给付原告楚某从2003年至2010年建绞车房占地补偿款8000元,铁栅栏占地补偿款2800元。2009年鸡西市某公司撤离,三井废弃地闲置,但绞车房和铁栅栏仍然继续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此村于2009年与王某签订协议书,将三井废弃地租给王某使用,租期十年,并约定地上附属物归王某所有。此村明确表示地上附属物包括绞车房和铁栅栏等物品。经原、被告到现场实际测量,双方确定了绞车房和铁栅栏占地面积,并商定了被占用地的损失标准。庭审中经法官调解,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所占用的承包土地及2011年至2015年被占用地的损失。
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第三人王某同意此村拆除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绞车房和铁栅栏,返还占用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达到耕种标准,及此村给付原告楚某赔偿款5000元。
本案的审理共进行近五个月之久,法官每天都要细细斟酌,反复查看卷宗并多次实地查看,只为让双方当事人满意,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疲惫的脸上露出会心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