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动产质押

发布时间:2016-03-14 09:19:41


    答: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