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不提供原始证据

发布时间:2016-04-12 15:55:0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