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辩护律师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6-04-13 10:03:25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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