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9 09:10:37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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