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恒山法院组织学习刑事审判业务知识

  发布时间:2016-04-21 09:49:37



学习现场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此次《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及时准确把握此次《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提升法官业务水平,与时俱进,4月19日下午,恒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进行专题学习。

    在学习会上,刑庭庭长徐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介绍了有关情况,对《解释》的制定背景、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下一步工作部署及审判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应当注意的地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之后徐君对《解释》进行了全文逐条讲解学习,并对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调整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细化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等《解释》主要规定的十一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

    参学人员纷纷表示,《解释》的实施要求法官要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为今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做为一名法官,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解释》的内容和精神,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规范自身的办案行为,忠实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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