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鸡监民监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虎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兰保喜,局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虎林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斌,经理。
原审上诉人虎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审被上诉人虎林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鸡民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 瑛
审判员 周德艳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金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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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