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鸡监商监字第1号
原审原告王丽华,女,1963年生。
原审被告鸡西市振文煤矿,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
原审被告徐艳,女,1969年生(系鸡西市振文煤矿已故原投资人苏振文妻子)。
原审被告苏勃,男,1992年生(系苏振文长子)。
原审被告苏泽,男,1997年生(系苏振文次子)。
原审被告王洪德,男,1959年生。
原审被告王福玲,女,1960年生(系王洪德前妻)。
原审被告张明海,男,1961年生。
原审被告王云,女,1962年生(系张明海妻子)。
原审原告王丽华与原审被告鸡西市振文煤矿、徐艳、苏勃、苏泽、王洪德、王福玲、张明海、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鸡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忠义
审 判 员  赵淑杰
代理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金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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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